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原告 黃鈺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文成、新芳良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0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