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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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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45號
原      告  楊豐吉 



被      告  壹士達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