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576號
原 告 晟屋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峻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即支付命令聲請費),尚需補繳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