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600號
原 告 陳羽萱
被 告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姜孟君
訴訟代理人 周建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
經查,原告乙○○係民國94年6月(詳細日期詳卷)出生,於原告112年2月15日聲明承受丙○○訴訟時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
行為能力,依
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
惟原告乙○○已於000年0月間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甲○○之代理權因而消滅,且未據
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故依
前揭規定,應命原告乙○○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