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原 告 張其玲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共 同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6月30日
宣判,
惟本院疏未注意原告追加起訴
被告黃德宗,係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臺幣380萬元及
遲延利息,故已
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單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應再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需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是本件應改分「訴」字事件後,再擇期通知
兩造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