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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原      告  張其玲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6月30日宣判,惟本院疏未注意原告追加起訴被告黃德宗,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臺幣380萬元及遲延利息,故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單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應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需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是本件應改分「訴」字事件後,再擇期通知兩造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