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84號
原 告 東苑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曾靖雯律師
陳映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式庭發
支付命令,
惟林式庭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