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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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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吳昇峰 
相  對  人   勤賀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秉勲 
(即被告)
相  對  人   徐秀美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所示2筆借款「年利率」欄,其中關於「110.4.30起至110.11.29用2.29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4.30起至『112.11.29』適用2.295%」。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