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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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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李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 
被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為查明確認原告之繼承人及相關事實,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7日內補正提出原告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地址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是否由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