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舜雄
原 告 廷璋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8,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