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勳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進甞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