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02號
原 告 翔陽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胡子翔、張雅雯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