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10號
原 告 略嚴股份有限公司
前原告與
被告林家銘即林昶佑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