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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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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南保險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張晉福 
            張閔景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騰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彰 
訴訟代理人  陳家珍 
被      告  宏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朱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