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勞專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蕭清男
被 告 安潔立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貳、
被告答辯意旨:調解時,原告並未受到詐欺,被告與調解委員並不相識等語。
一、
按「調解」者,本質上即係雙方當事人各放棄部分權利,始易達成,雙方當事人不得於調解成立後,始認為權利損失過多而主張撤銷調解。
二、原告主張其於調解時,受到調解委員之欺騙,且調解委員與被告之代理人相識
等情,
惟原告未能說明及舉證其如何受到調解委員之欺騙。又縱調解委員與被告之代理人相識,但調解與審判不同,並無調解委員迴避之規定,只須調解委員基於中立及公正之立場處理調解事件即可。況調解結果亦經原告同意,而被告亦當場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000元,自應認
上開調解並無違法之處,應無撤銷之理由。
三、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