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冠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勞小字第2 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0日下午4 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一勞動調解室兼第一勞動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呂敏豪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1386 號移轉命令自民國109 年4月25日起至該移轉命令失其效力為止,在「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自89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按月將
債務人楊佳鴻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
債權之3分之1 ,且超過1 萬4866元部分給付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勞動法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