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景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昱翔即王勝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111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2,5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