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京宸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上開規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因請求
相對人給付扣押款而提起本件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然相對人京宸企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