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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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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南小字第 134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346號
原      告  秀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亮 
訴訟代理人  林泳秀 
被      告  張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1346號給付尾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00元,及自民國111 年7 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