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銘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誠美樸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728號准許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
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