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承耀國際有限公司
陳哲融(即陳蔡銀秀之繼承人)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若翰、陳哲文、陳哲融為
被告陳蔡銀秀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依
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陳蔡銀秀即吉立企業社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1年8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見限
閱卷);陳若翰、陳哲文、陳哲融均為被告陳蔡銀秀之法定繼承人,有
渠等之戶籍資料、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憑(見限閱卷、本院卷第61頁)。而
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命陳若翰、陳哲文、陳哲融為被告陳蔡銀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