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建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友田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25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惟原告於起訴前就
本案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第2項規定,得扣抵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1,650元(2,650-1,000=1,650),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