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郭柔菫
相 對 人 力晶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旭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14號),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
堪信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乙節為真實。且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14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
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