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消小字第7號
原 告 楊阿娥
徐啟峰
被 告 宸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楊阿娥、徐啟峰負擔。
理由要領
壹、原告楊阿娥、徐啟峰主張之意旨引用民事
起訴狀(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
貳、被告答辯意旨引用說明書(參見本院卷第259頁),另辯稱:
一、原告楊阿娥、徐啟峰提出之行程資訊係網路上之廣告,並
非被告寫的,被告早就有告知客人,因為亞霖飯店訂不到,要改住其他地方。
二、被告有提出行程表,都依行程表
所載住宿及旅遊,行程表中並未安排去龜山島。藍洞只是航行經過,行程表並未說要進去。
三、行程表中第二天之午餐係自理,而第三天午餐係大東餐廳桌餐,但被告將第三天之用餐改於第二天在七美餐廳用餐,團員都同意,但只有原告不同意,大東餐廳與七美餐廳係同等級的餐廳。
一、據證人即旅客郭
乃嫙證稱:「(問:後來有無再傳最新的行程表?有無做更動?)飯店部分有改,我有跟被告法定代理人說我們當初是因為看到飯店才報名行程的,結果被告後來又說飯店訂不到要改。」、「(問:原來第一天晚上的飯店是何飯店?)原來第一天即4月30日我們要住4星級的雅霖飯店,後來改住民宿,而第二天5月1日原本要住另一個飯店,我也忘記了,只知道跟最早的行程表寫得不一樣。」、「(問:餐廳部分有無變更?(提示本院卷第29頁)我們三天都有吃餐廳,但餐廳有沒有改過我不記得了。行程表上面第二天的自理改成第三天,但第三天有去吃,但我不太記得了。」、「(問:所有行程都有去嗎?)藍洞有經過但沒有進去,離蠻遠的。」、「(問:有無表示不去藍洞,改去望安島?)有,而且我也有暈船。」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50頁至第252頁),綜觀
上開證人之證詞及被告所述,該次旅遊住宿之旅館有變更,而藍洞有坐船經過,但未進入,而餐廳用餐亦有些變更。
二、茲分述上開變更旅遊內容,被告是否應退還所減少之費用:
(一)住宿之旅館部分:因旅行社係訂團體價,與散客自己訂之價格不同,故被告陳稱:雅霖飯店一個房間一個晚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後來改住之飯店,一個房間一個晚上費用為2,000元,一個房間一個晚上差價為400元等語,尚屬合理,應屬可信。因係原告楊阿娥、徐啟峰二人同住一個房間,則一位一個晚上應退還200元,二個晚上各應退還400元。
(二)旅遊團所搭的船有經過藍洞,但因藍洞係管制區,且有些旅客會暈船,不能進去,故改去望安島,此係屬不得已之事由,且亦有目睹到藍洞之樣貌,衡情應不會減少費用,故無須退費。
(三)餐廳用餐雖略有變動,但菜色及品質應無降低,份量亦屬足夠,故無須退費。
肆、
綜上所述,被告應退還原告楊阿娥、徐啟峰住宿之旅館費用之差價各400元,故原告楊阿娥、徐啟峰請求被告各給付400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伍、原告楊阿娥、徐啟峰勝訴之部分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