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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南消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
原      告  蕭文豪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富程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璿 
訴訟代理人  高紹珉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2日16時在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9月16日宣判。茲因被告於同年月8日具狀表示已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