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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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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南簡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沈正忠 



被      告  壹士達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應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7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013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19,013元,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