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金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596,5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