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彩鸞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頂大智慧學習人機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5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