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簡易訴訟程序,
原告之訴,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此
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列載被告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
是以,
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顯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