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1428號
楊宣霈
楊燕妮
長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
原告楊榮貴等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7,534元【計算式:2,717,534元+1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
100,000元=3,167,5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574元;另上
訴人即被告李泰平等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3,997,450元【計算式
:3,097,450元+3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3,997,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至本院於112年6月13日所為
命上訴人李泰平補正繳納裁判費之裁定,該裁定與本裁定命繳之
金額係屬同一,李泰平請逕依本裁定繳納即可,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