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1523號
上 訴 人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3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