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鄭世炫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對本庭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中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400,6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