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1578號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余政昌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正裕交通有限公司與
被告王廷夌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參加人就原告正裕交通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廷夌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具狀聲請
訴訟參加,
惟參加人未繳納裁判費。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