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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南簡字第 1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97號
原      告  李安哲即李安祥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秀嬋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白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一、原告先位之訴駁回。」;編號「一、」「二、」應依序更正為「二、」「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