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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南簡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07號
原      告  劉震宇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被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當事人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