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1836號
原 告 林瑞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仁德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仁德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8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2,37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22,379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