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512號
原 告 黃禎祥
被 告 禾易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志易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禾易一有限公司、訴外人洪志易、林杰茗發
支付命令,被告禾易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