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吳力宏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