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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南簡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原      告  陳輝陽 
被      告  盧聖璋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泰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立斯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