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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南簡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90號
原      告  郭承澤 

被      告  成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兩造並簽訂有本票授權書附卷可稽稽之該授權書(本院卷第25頁)最後一項約定:兩造如因本授權書而涉訟,兩造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明確在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