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告兼上一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炎宏
張秋香
蕭敏儒
蕭旭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王慶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4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