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蕭炎宏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炎宏
張秋香
蕭敏儒
蕭旭佑
被 告 王慶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8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
上訴費新台幣2,325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