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邱千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聯晟電腦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9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