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仙寶
被 告 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被 告 康振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87,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