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簡補字第64號
原 告 陳子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鋒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依原告民事
起訴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1頁),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原告起訴狀
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