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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南簡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64號
原      告  陳子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鋒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1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