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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建上更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管理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竹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被
上訴
人即
附帶
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原訂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
宣判
,茲因案件繁雜之故,延展宣判
期日
至同年4月28日下午4時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