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昌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冠宇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5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