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冠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昌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9,5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2/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