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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勞小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楊宸妤 


被      告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於強制執行(如為給付之訴),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應返還遲延薪資、國定假日薪資及特休薪資。」未載明前開項目之具體金額,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費用,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