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楊宸妤
被 告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51,855元及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是本件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