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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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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政憲 
被      告  琮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本院11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0元,該項裁定並於同年12月5日公示送達,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公示送達證書、多元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健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61-6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